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2018-09-30访问数:228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学校权益,参照《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7号)、《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以及《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进行产权转移、转让或者注销的行为。

第三条  资产处置应按照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资管委)按照规定权限对资产处置进行审批,对重大事项提出建议供校长办公会进行决策;相关部门根据资管委的审批意见按规定权限办理处置相关手续;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资产处置的具体管理。

第五条  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二章    处置范围、方式及基本程序

第六条  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拟置换的资产,报废、淘汰的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七条  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含股权减持)、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八条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资产处置申请,由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分管领导进行审核、审批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处置一般性家具、用具等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以及单价在500元(人民币,以下同)以下专用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等事项,由资产处按相关规定报学校资管委审批。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上报学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九条 学校资产处置归口资产处统一办理。在资产处置申报到审批过程中,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各二级管理单位必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资产无偿调拨(划转)

第十条  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对外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一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的资产;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无偿调拨(划转)资产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资产的申请;

(二)无偿调拨(划转)资产的审批表;

(三)拟无偿调拨(划转)资产的清单;

(四)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单发票或收据、调拨单、工程决算副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原始价值入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等凭据  的复印件;

(五)资产整体划转应提供被划转单位与划入方简介、被划转单位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被划转单位经中介机构审定的划转基准日财务报告、被划转单位与划入方单位的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七)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公示材料;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  资产出售、出让、转让

第十三条  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四条  出售、出让、转让事项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市场竞价(含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交易,应提供评估机构做出备案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如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应按规定权限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资产的申请;

(二)出售、出让、转让资产的审批表;

(三)拟出售、出让、转让资产的清单;

(四)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单发票或收据、调拨单、工程决算副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原始价值入账凭证、盘点表等凭据的复印件;

(五)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转让资产产权登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六)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意见;

(七)资产出售、出让、转让资产公示材料;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章  资产置换

第十六条  资产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十七条  申请办理资产置换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资产置换的申请;

(二)资产置换的审批表;

(三)拟置换资产的清单;

(四)各单位能够证明置换资产原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或收据、调拨单、工程决算副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原始价值入账凭证、盘点表等凭据的复印件;

(五)对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六)置换事项情况说明,是否有利于事业发展;

(七)双方签署的置换协议(意向性协议,体现公平、合理);

(八)双方置换涉及非货币性资产应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九)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对方单位公章);

(十)对方近期的财务报告;

(十一)资产置换公示材料;

(十二)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章  资产对外捐赠

第十八条  资产对外捐赠是指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十九条  申请办理资产对外捐赠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资产的申请;

(二)对外捐赠资产的审批表;

(三)拟对外捐赠资产的清单;

(四)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或收据、调拨单、工程决算副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原始价值入账凭证、盘点表等凭据的复印件;使用货币资金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捐赠数额较大的还要附捐赠事项对学校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等其他相关材料;

(五)双方捐赠协议,具体内容应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六)资产对外捐赠公示材料;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并办理资产捐赠的相关账务手续。

第七章  资产报废和资产报损

第二十一条  资产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资产报损是指对已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拟报废的资产应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单价1万元及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由资产处组织鉴定,单价不足1万元的资产和低值耐用品由所在使用单位组织鉴定),对设备现状提出鉴定意见,其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的精度、主要技术指标、损坏的程度及有关修复价值等。其中: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确定;已达使用年限的资产申请报废由资产处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未达到使用年限提前报废的资产,必须经过专家技术鉴定,作出鉴定结论,申报单位提交资产报废的专项说明,由资产处按规定上报审批;

第二十三条  对拟报损的资产须及时说明报损原因。因被窃、被抢、被骗、被冒领等原因发生损失的,由保管单位详细说明事情经过、损失情况、有关当事人责任认定及处理情况等,并提供公安部门或学校保卫处报案及结案证明,经资产处审核并上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报损资产价值较大的需报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批准。相关管理部门按领导批文办理损失核销事宜。

第二十四条  申请办理资产报废、报损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报废、报损资产的申请;

(二)报废、报损资产的审批表;

(三)拟报废、报损资产的清单;

(四)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单发票或收据、调拨单、工程决算副本、原始价值入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等凭据的复印件;

(五)技术鉴定申报表;

(六)盘亏、报损的书面情况说明,并附有关鉴定证明;

(七)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

(八)资产盘亏或损失的公示材料;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对外投资损失是指因被投资方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被投资方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或出售、转让股权或债权出现损失的。对外投资损失应由经办单位提交资产损失核销申请,详细说明事情经过、损失情况、有关当事人责任认定及处理情况等,并附相关的法律文件、证明和交易凭据,由资产处与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报批与损失核销事宜。

第二十六条申请办理核销对外投资损失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核销对外投资损失的申请;

(二)核销对外投资损失的审批表;

(三)拟核销对外投资损失的清单;

(四)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五)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七)核销对外投资损失公示材料;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章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第二十七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按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确认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八条  货币资金(包括本外币现金、银行存款)因短款、被窃、被抢、被骗、被冒领等原因发生损失的,由保管单位提交资产损失核销申请,详细说明事情经过、损失情况、有关当事人责任认定及处理情况等,并提供公安部门或学校保卫处报案及结案证明,由资产处按规定办理报批,并与财务处负责损失核销事宜。

第二十九条  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因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涉及诉讼,被法院判决裁定败诉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等原因发生损失的,由经办单位提交资产损失核销申请,详细说明事情经过、损失情况、有关当事人责任认定及处理情况等,并附相关的法律文件或证明,由资产处与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损失核销事宜。

第三十条  申请办理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的申请;

(二)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的审批表;

(三)拟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清单;

(四)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五)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六)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七)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公示材料;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核销货币性资产,经资产处审核相关资料齐全后上报学校校务会议批准。各单位应建立账销案存制度,组织力量继续清理和追索,避免资产流失。

第九章  处置收支管理

第三十二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三十三条 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入,按照以后学校制定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属于学校收回对外投资收入和投资收益的,应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收入的现金部分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资产处置管理,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岗位职责。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报送上季度的资产处置资料,学校按季度分类别、分批次进行资产的处置。资产使用单位根据拟处置资产的类别、批次以及专家(组)出具同意处置的书面鉴定结果,填写相关资产处置申请表及处置资产明细表,分管领导和资产管理员盖章和签字后分别提交资产处审核。审核通过后,资产处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处置申请,报请上级领导审批后,并及时与各申请单位办理拟处置资产的实物回收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按照资产处置管理的业务流程,做好资产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等报批手续,并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更新和维护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立资产处置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机制,学校每年对资产使用管理部门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纳入干部考核体系。

第三十九条  在资产处置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将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资产损失的,应由当事人赔偿;有违规所得的,没收其违规所得;造成资产重大损失的,除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外,还将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第四十条  经营性资产处置也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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