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院内外进行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者,参照本规定
第四条 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类型与适用
第五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认错态度和悔改表现,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法律,负刑事责任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视其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1.被司法部门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过处分;
2.对判处拘留、管制或拘役或有期徒刑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根据《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学生考试纪律规定》处理。
第九条 学生违纪受到处分,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1.取消本学年各种评奖资格、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资格;
2.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3.学生干部因违纪受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取消其一年学生干部任职资格;
4.党、团员因违纪受处分者,建议党、团组织按章程同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条 处分决定公布之前,被处分的学生又有新的违纪行为的;或者处分决定公布以后,发现被处分的学生还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纪事实没有处理的,可将新旧两个违纪行为合并处理,作出新的处分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延长留校察看期为半年,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悔改和进步表现者,本人提出申请,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和学生处审核,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不得少于六个月)。在留校察看期间无明显悔改表现者,应延长留校察看期,学院作出延长留校察看期的决定。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因再次违纪受到警告处分以上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尚在留校察看期内的,不发给毕业证书,暂发结业证书。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准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 学生被开除学籍,须在处分决定送达后1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移回原籍,档案寄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在院学习一年以上的,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章处分程序
第十三条 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1.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数据电文等;
2.违纪学生的陈述、申辩材料以及检查书等;
3.被侵害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
4.证人证言;
5.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有关单位的调查材料;
6.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裁判文书、调解文书和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等。
第十四条 给予处分的职权和程序
1.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处分,由教务处主管。学生在其他方面的违纪处分由学生处主管。
2.学生违纪的调查笔录、个人检讨等证据的收集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或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拟给予处分种类的建议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3.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提出处分建议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当充分听取拟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4.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建议,会同证据材料,提交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建议,会同证据材料,提交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5.学生违纪事实清楚,处分依据明确,处分等级在记过及以下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直接作出处分决定,并报学生处备案。
6.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七条 对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一般设置6个月期限(特殊情况可设置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章处分细则
第十九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和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造成人身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侮辱或以其它方式触犯他人,或以“劝架”、“调解”为名偏袒一方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召集、策划、怂恿、教唆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私藏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实验中,违反学术道德,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作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2.盗用、贩卖或擅自公开他人专利技术、专有数据、保密资料等技术成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试卷等不良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院教学秩序、损害院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一学期内学生旷课达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达4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旷课达50学时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学期内连续两周未请假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盗窃、抢劫、敲诈勒索、诈骗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凡有盗窃行为者,作案价值不满500元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2.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尚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屡次偷窃情节严重或作案价值在2000元以上,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毁坏消防器材、用电设施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破坏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在公共场所聚众喧哗、打砸、焚烧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院规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院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安全、或恶意骚扰他人,其行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妨碍他人通讯自由,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包括电子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盗用、冒用他人名义,侵害他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参与任何形式(包括网络)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一次赌资超1000元,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或组织观看反动、淫秽、迷信、邪教及其他非法音像制品或非法出版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吸食、持有毒品,除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私自改动、变造成绩单、毕业生推荐表或学院出具的相关证明的;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国家、学院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干扰或破坏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网络设备及计算机系统等毁坏或其他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诱使他人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生活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扰乱宿舍秩序,影响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攀爬、翻越宿舍围墙、窗户的给予警告处分。
3.未经批准擅自调换宿舍或宿舍门锁、改变床体结构,造成管理困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擅自留宿院外人员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已由学校安排宿舍住宿,却私自在外租住民房,经教育仍拒绝搬回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未经请假夜不归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6.使用违章电器者、私拉电线偷电或违章使用明火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违章用电、用火、使用危险品或违章使用电器引起火警、火灾或其他事故的,除赔偿损失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有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1.违纪行为的为首者或组织者;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2.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提供伪证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3.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4.受处分后再次违纪应予处分者;
5.酗酒后肇事,造成严重后果者;
6.其他违纪情节恶劣或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7.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无悔改表现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免于处分:
1.过失违纪的;或者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违纪,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3.主动配合调查并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4.无法抗拒的原因或紧急避险造成违规违纪者。
第三十六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有猥亵、偷窥、侮辱妇女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男女生交往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发生非婚性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介绍他人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从事或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比照相近条款处理,但须报请学院核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